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如何賠償
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如何賠償
時間:2019-01-08
一、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項: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賠償標準參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: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,保留勞動關系,退出工作崗位,享受以下待遇:
(一)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,標準為: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,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,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,四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;
(二)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,標準為:一級
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
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
建議先認定工傷,再按規(guī)定賠償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項:
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
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
賠償標準參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:
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,保留勞動關系,退出工作崗位,享受以下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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