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產保險基本險
實用范圍
一、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:
1、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;
2、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;
3、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。
二、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,并在保險單上載明,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:
1、金銀、珠寶、鉆石、玉器、首飾、古幣、古玩、古書、古畫、郵票、藝術品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;
2、堤堰、水閘、鐵路、道路、涵洞、橋梁、碼頭;
3、礦井、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。
三、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:
1、土地、礦藏、礦井、礦坑、森林、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;
2、貨幣、票證、有價證券、文件、帳冊、圖表、技術資料、電腦資料、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;
3、違章建筑、危險建筑、非法占用的財產;
4、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;
5、領取執(zhí)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;
6、牲畜、禽類和其他飼養(yǎng)動物。
基本要素
1、 可保風險的存在;
2、 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;
3、 保險費率的厘定;
4、 保險準備金的建立;
5、 保險合同的訂立?;靖拍钕虮kU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"投保人"。
保險責任
一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,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:
1、火災;
2、雷擊;
3、爆炸;
4、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。
二、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,保險人也負責賠償:
1、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、供水、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,引起停電、停水、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;
2、在發(fā)生保險事故時,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,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。
三、保險事故發(fā)生后,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,由保險人承擔。
責任免除
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,保險人不負責賠償:
(一) 戰(zhàn)爭、敵對行為、軍事行動、武裝沖突、罷工、暴動;
(二)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;
(三) 核反應、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;
(四) 地震、暴雨、洪水、臺風、暴風、龍卷風、雪災、雹災、冰凌、泥石流、崖崩、滑坡、水暖管爆裂、搶劫、盜竊。
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:
(一) 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;
(二) 保險標的本身缺陷、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,保險標的的變質、霉爛、受潮、蟲咬、自然磨損、自然損耗、自燃、烘焙所造成的損失;
(三) 由于行政行為或執(zhí)法行為所致的損失。
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。
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
一、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(shù)確定,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。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。
二、流動資產(存貨)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。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。
三、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。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余額。
被保險人義務
一、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。
二、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,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。
三、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(guī)定,對安全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,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,必須認真付諸實施。
四、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,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、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、保險標的地址變動、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、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,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,并根據(jù)保險人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批改手續(xù)。
五、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,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,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,同時保護現(xiàn)場,并立即通知保險人,協(xié)助查勘。
六、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,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,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。
賠償處理
一、保險標的發(fā)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,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,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:
1、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,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;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,按保險金額賠償。
2、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,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;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,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。
3、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,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(guī)定處理。
二、發(fā)生保險事故時,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,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(shù)額。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,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。
三、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,協(xié)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,在賠款中,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。
四、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,應當提供保險單、財產損失清單、技術鑒定證明、事故報告書、救護費用發(fā)票以及必要的帳簿、單據(jù)和有關部門的證明,各項單證、證明必須真實、可靠,不得有任何欺詐。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、核實。
五、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,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,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?shù)臋嗬?/p>
六、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,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,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,應補交保險費,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。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。
七、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,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。
被保險人的義務
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。
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,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。
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(guī)定,對安全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,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,必須認真付諸實施。
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,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、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、保險標的地址變動、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、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,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,并根據(jù)保險人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批改手續(xù)。
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,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,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,同時保護現(xiàn)場,并立即通知保險人,協(xié)助查勘。
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,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,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。
其他事項
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(fā)生爭議,可通過協(xié)商解決,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。
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。